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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390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潘某,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其中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财产分割费1540元,退还原告赵某。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