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秀艳、张丽申请徐阳、胡庆敏、朴英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艳,张丽,徐阳,胡庆敏,朴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260-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艳,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执行人张丽,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徐阳,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胡庆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朴英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秀艳、张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阳、胡庆敏、朴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阳、胡庆敏、朴英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徐阳、朴英梅的公积金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