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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初字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02初字39号公诉机关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伊春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区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永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王某因为想生二孩,通过姜某某在伊春公安分局为自己办理了虚假的孙某某户口及身份证。2008年王某用孙某某的虚假身份证办理了护照。2009年至2015年5月期间,王某持用虚假的孙某某护照往返澳门2次、往返新加坡14次。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孙某某护照一本、身份证、书证破案经过、孙某某出入境记录、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王某甲、姜某某、王某乙、张某某、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利用虚假的身份证及护照,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王某系自首,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永胜审 判 员  金庆发人民陪审员  邹焕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