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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朱国强与刘秋福、吕珍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强,刘秋福,吕珍丽,刘哲滔,刘小霞,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526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强(身份证号:3306231970********),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刘秋福(身份证号码:3306231962********),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吕珍丽(身份证号码:3307221971********),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刘哲滔(身份证号码:3306831994********),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刘小霞(身份证号码:3306231983********),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91051-5),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新嵊义线北。法定代表人:吕珍丽,董事长。被执行人: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58976-6),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环镇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刘小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国强与被执行人刘秋福、吕珍丽、刘哲滔、刘小霞、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国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秋福、吕珍丽归还朱国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支付该款自2015年3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的利息;刘秋福、吕珍丽支付朱国强自2011年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的借款利息120万元;刘哲滔、刘小霞、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秋福和吕珍丽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西后街66号金山御景园二单元1101室(产权证号:01090144**)房产壹套和座落于嵊州市北直街343号怡园新村3幢四单元207室(产权证号:城字第20052971号)房产壹套及嵊州市北直街343号怡园新村3幢14号车库(产权证号:01060001**)壹间可供执行,现已被本院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得分配款457495元。另查被执行人刘秋福、吕珍丽、刘哲滔、刘小霞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土地等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已歇业,所有的财产已另行抵押给银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5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财江审判员  何红兵审判员  陈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