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卢成阳与陈星广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成阳,陈星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财保40号申请人:卢成阳,委托代理人:刘子钦、施孔全,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星广。申请人卢成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星广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灵堡小区4幢401室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星广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灵堡小区4幢401室(地号:7-040-02112-12;所有权证号:00061443)房屋一套,查封限额为500000元,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二、若陈星广提供本案标的额500000元的等值担保,依法予以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