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徐某、李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23执异21号异议人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徐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徐某称:2001年6月13日,华国燕与徐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徐某。2005年6月,华国燕与徐某某共同购买了宝应县安宜镇世纪明珠园6号楼102室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徐某某名下。2008年11月17日,华国燕与徐某某夫妻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购买的上述房产赠与给徐某,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了保护徐某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中止对宝应县世纪明珠园的执行。经审查查明:2001年6月13日,华国燕与徐某某登记结婚,并于2000年2月14日生一子徐某。2008年11月19日,华国燕与徐某某协议离婚,离婚时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宝应县世纪明珠园6号楼102室共同赠与给其子徐某,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宝应县世纪明珠园6号楼102室目前仍登记在徐某某一人的名下。2014年5月4日,债权人李某某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而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院查封的房产仍登记在徐某某名下,应认定该房产属徐某某所有。异议人认为华国燕与徐某某离婚时已将该房产赠与给他,但该房产未办理变更登记,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本院对该房产强制执行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徐某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谢钟凯审判员 黄廷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