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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华与被告张希红、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长春正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华,张希红,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长春正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720号原告:赵金华,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希红。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礼。被告:长春正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在茂。被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宇新。原告赵金华与被告张希红、长春建工集团吉隆建设有限公司、长春正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金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四被告名下价值32万元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谢爱丽所有的位于绿园区升阳街西安花园小区15号楼的房屋一处;二、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新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