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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民初5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胡文武与曾顺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武,曾顺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587号之二原告胡文武,男,汉族。被告曾顺刚,男,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科创园区园艺街20号。本院受理原告胡文武诉被告曾顺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文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胡文武负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鸿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