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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志海,娄玉强,山东勇马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2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勇勇,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海。委托代理人孔勇勇,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玉强。原审被告山东勇马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上诉人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志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民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志海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志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志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上诉人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志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