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志海,娄玉强,山东勇马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2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勇勇,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海。委托代理人孔勇勇,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玉强。原审被告山东勇马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上诉人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志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民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志海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志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志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上诉人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志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