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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字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毛优桥与陈带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优桥,陈带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字752号原告毛优桥,女,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方炳兴,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带均,男,汉族,1960年4月8日出生,农民。原告毛优桥与被告陈带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浣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带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原、被告分居后,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与债务依法分割与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农历三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十二月十五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因当时原告未到法定婚龄,没能进行结婚登记,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原、被告于1985年9月19日生育共同之子陈明,1987年8月16日生育共同之子陈显。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可,后来因原告责怪被告不顾家庭不负责任,对被告产生不满。2013年原告到广东打工,被告在苏州打工,两人联系较少。2016年4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沙铺村委会证明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本案中,虽因原告结婚当时未到法定婚龄,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且生育了两个共同子女,双方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之间没有大的冲突和矛盾,今后,只要原告对被告更加理解和包容,被告能切实担起家庭的责任,只要原、被告能慎重对待婚姻,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的不足,今后都以家庭为重,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互敬互爱,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毛优桥与被告陈带均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优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浣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秀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