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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雄明、乔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雄明,乔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254号申请执行段秀梅,女,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赵雄明,男,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乔勇,男,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秀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雄明、乔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