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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龚永盛与浙XX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永盛,浙XX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龚永盛。被执行人:浙XX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北路48号(9-1)、(9-4)。法定代表人:陆君儿,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东商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浙XX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3)甬东商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XX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厂牌型号奥德赛牌HG6480BB]。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