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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山东华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755号原告山东华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锋,总经理。被告孙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华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