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邵明明与刘锋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明,刘锋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287号原告:邵明明。委托代理人:魏健,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弛,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锋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明与被告刘锋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保全费1421元,共计3373元,由原告邵明明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