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学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建功、卫妙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民,马建功,卫妙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执异1号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负责人孙峥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凭军,该行员工。申请执行人徐学民。被执行人马建功。被执行人卫妙贞,系马建功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学民与马建功、卫妙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军隆审判员  刘 丰审判员  赵永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