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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言庭与彭兵、苗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言庭,彭兵,苗从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168号原告:刘言庭,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彭兵,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苗从英,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颛孙亚伟,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言庭与被告彭兵、苗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言庭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言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言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