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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4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杰,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珠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6]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杰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周杰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路段时,为逃避检查弃车逃离现场,后被执勤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周杰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8.0mg/100mL。认为被告人周杰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杰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杰犯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