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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24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褚英英,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某军,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曾于2016年1月29日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鲁0211民初3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重复起诉,本案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