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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异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联光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大德人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飞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0993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联光投资有限公司(UNITEDGLORYINVESTME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座38楼(LEVEL38THREEPACIFICPLACE1QUEEN’SROADEASTHK)。负责人张永光,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天睿(陵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清大德人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号海淀科技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杨影志。被执行人中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411室。法定代表人许洪标。被申请追加人北京飞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法定代表人刘卫东。本院受理的(2011)二中执字第00864号联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光公司)申请执行清大德人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大德人公司)、中标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检测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联光公司以抽逃注册资金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清大德人公司股东北京飞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鸢公司)为被执行人。飞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完毕。联光公司称,清大德人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北京市清华生物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清华生物公司)、北京人大德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大德立公司)、飞鸢公司、邓崇云、邹爱标、吴锦霞、田玉寿、张荣庆、张秀芳、谢佐平为发起人股东。飞鸢公司作为发起人股东,并以货币出资1100万元,但其在验资之后抽逃出资,故请求法院追加飞鸢公司为被执行人,由其承担责任。经审查查明,清华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为:清华生物公司出资额1250万元,占25%;人大德立公司出资额1150万元,占23%;飞鸢公司出资额11,00万元,占22%;邓崇云出资额700万元,占14%;邹爱标出资额300万元,占6%;吴锦霞出资额175万元,占3.5%;田玉寿出资额50万元,占1%;张荣庆出资额125万元,占2.5%;张秀芳出资额75万元,占1.5%;谢佐平出资额75万元,占1.5%。1999年11月26日,华夏投资有限公司分5笔向清华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汇款共计5000万元。其中,以清华生物公司名义汇款1250万元;以人大德立公司名义汇款1150万元;以飞鸢公司名义汇款1100万元;以邓崇云7**万元、邹爱标300万元名义汇款1000万元;以吴锦霞175万元、田玉寿50万元、张荣庆125万元、张秀芳75万元、谢佐平75万元名义汇款500万元。当日,北京中恒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永信(1999)验字第1071号验资报告,确认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同日,清华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进款数额亦分5笔将全部款项转回华夏投资有限公司。另查,1999年12月9日,谢佐平、吴锦霞分别与清华生物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予清华生物公司;张荣庆、张秀芳分别与邹爱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予邹爱标;田玉寿与戢二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予戢二卫。同日,北京北卫审计事务所出具北卫验字[99]第456号《变更验资报告书》,对上述股权转让予以验证。2000年2月21日,飞鸢公司、人大德立公司分别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飞鸢公司将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人大德立公司将所持有的13%的股权转让予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3月17日,邹爱标分别与张荣庆、张秀芳、谢佐平、吴锦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予张荣庆50万元、吴锦霞150万元、谢佐平50万元、张秀芳250万元。2000年3月21日,北京北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卫验字[2000]第059号《变更验资报告书》,对上述股权转让予以验证。2002年10月28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清华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3年4月4日,清华生物公司(甲方)、张秀芳(乙方)、吴锦霞(丙方)、谢佐平(丁方)、张荣庆(戍方)与上海润天投资有限公司(已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所持有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30%)、乙方将所持有的250万元(占注册资本5%)、丙方将所持有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3%)、丁方将所持有的50万元(占注册资本1%)、戍方将所持有的50万元(占注册资本1%)转让予已方,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2003年8月9日,人大德立公司与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将其10%的股份,合500万元出资转让予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0月30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清大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1月21日,名称又变更为清大德人公司。因未按规定年检,2011年10月9日清大德人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再查,中标检测公司、飞鸢公司、人大德立公司现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清大德人公司系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核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华夏投资有限公司以清华生物公司、人大德立公司、飞鸢公司、邓崇云、邹爱标、吴锦霞、田玉寿、张荣庆、张秀芳、谢佐平的名义按照各自出资的份额履行出资义务后,清大德人公司又将出资款转回华夏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抽逃注册资金,上述股东均应在抽逃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联光公司申请追加飞鸢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北京飞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2011)二中执字第0086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其在抽逃注册资金一千一百万元的范围内对联光投资有限公司(UNITEDGLORYINVESTMENTLIMITED)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刘 娟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