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乔宗山与吴国全、丁霞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宗山,吴国全,丁霞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乔宗山,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吴国全,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光。被执行人:丁霞美,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国全、丁霞美的银行存款13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