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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瑞卿与段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瑞卿,段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78号申请执行人林瑞卿。被执行人段昌平,1962年11月28日出。本院在执行林瑞卿申请执行段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文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