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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6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昆山图巴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泓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图巴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泓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6415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图巴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丁晓洋,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泓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运鸿。本院在执行原告昆山图巴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泓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且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