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刑初7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5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外出跑车回到位于离石区马茂庄村家中的一楼饼子铺看见其妻任文华与高东明在床上躺着,后将该饼子铺的卷闸门关闭,使用破碎的啤酒瓶、拳打脚踢、殴打、辱骂高东明,致高东明左背部受伤。次日凌晨4时许,在高东明被迫给其打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陈某继续将高东明锁在一楼饼子铺内后让高东明电话联系部分现金。后高东明报警后被离石区公安局民警解救。经离石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高东明左背部刺伤评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陈述;受害人高东明的报案材材及陈述;证人任文华、李艳新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扣押、发还清单、归案说明、欠条、户籍信息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进行社区调查,同意对其监管,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薛宁柱审 判 员 王离平人民陪审员 穆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艾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