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钟杰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3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法定代表人刘德章,局长。委托代理人尚正武,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柯,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钟杰,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石林村1号附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工商消处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11592元及加处罚款11592元,共计23184元。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真祥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偞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