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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远贵与罗文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贵,罗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陈远贵,男,汉族,1951年8月16日生。被执行人:罗文富,男,汉族,1964年4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陈远贵与被执行人罗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汉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远贵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4)广汉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罗文富应给付陈远贵货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罗文富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