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赖福姣与广州亮点展示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福姣,广州亮点展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赖福姣,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广州亮点展示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桃园西街1号之三。法定代表人祝润林。赖福姣与广州亮点展示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亮点展示家具有限公司向赖福姣支付货款15970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根据赖福姣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4974.57元,执行费为25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亮点展示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16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景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