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鲁玉琴诉被告刘玉红、郑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871号原告鲁玉琴。被告刘玉红。被告郑玲。(缺席)原告鲁玉琴诉被告刘玉红、郑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毛园、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玉琴,被告刘玉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玲传唤未到庭,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玉琴诉称,2015年11月29日夜,两被告房屋室内共用暖气管突然爆裂漏水,发水时间长达5、6个小时,水深有20厘米左右,水量巨大,造成原告家中受损。经与被告协商,被告予以推诿,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墙体、屋顶的经济损��1200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不可居住期间租房费用2100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刘玉红辩称,在试水期间暖气是可以正常使用的,另案原告肇艳娟在供暖期间对家中进行改造,造成被告暖气阀门等严重受损,漏水并非被告造成。被告郑玲辩称,一、富工二街12号楼原是铁西区商业开发公司建造,郑玲与刘玉红是二楼,共同面积是49平方米,各住一屋。二、供暖公司和社区给各户换新的暖气管时没给郑玲、刘玉红家换,也没有通知二人。三、肇艳娟家装修将暖气管、自来水龙头震坏,是我们自己花钱修的。经审理查明,原告鲁玉琴系铁西区富工二街6号2-1-1房产所有权人。被告刘玉红系沈阳市铁西区富工二街12号2-2-2-1房产所有人。被告郑玲系沈阳市铁西区富工二街12号2-2-2-2房产所有权人。2015年11月29日,两被告共用的暖气设施漏水��导致原告家中被水冲,家中大白及壁柜受损。原告诉至我院请求被告赔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举证的报警记录、照片、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对屋内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原告家财产损失,对于原告财产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关于原告屋内物品损失,因原告受损物品价值较低,不宜进行评估,本院根据受损物品的市场价值予以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2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租房损失的请求,原告主张的三个月期限过长,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应以一个月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告鲁玉琴赔偿款200元;二、被告刘玉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鲁玉琴租金损失500元;三、被告郑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玉红、郑玲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5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毛 园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瑶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