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长岭县XX医院与被告汪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XX医院,汪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175号原告长岭县XX医院。经营者,王XX。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被告汪X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XX医院与被告汪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岭县XX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