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2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长岭县XX医院与被告汪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XX医院,汪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175号原告长岭县XX医院。经营者,王XX。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被告汪X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XX医院与被告汪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岭县XX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