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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严小芳与陈贤忠、刘美娟执��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小芳,陈贤忠,刘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38-4号申请执行人严小芳。被执行人陈贤忠。被执行人刘美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桐商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贤忠、刘美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贤忠、刘美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陈贤忠、刘美娟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委托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贤忠所有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原桐君街道)米兰商厦2幢604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修【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6F/18F,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59.9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5)第03-394号,地号为0-03-000-110,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5042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22.17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51年2月13日。室内装修以现场实物为准】进行价格评估,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杭信评(2016)第S020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值为110万元(建议司法处置价为88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陈璐(公民身份号码××以108.6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贤忠所有的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原桐君街道)米兰商厦2幢604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修【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5)第03-394号。室内装修以现场实物为准】以108.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陈璐(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璐时��转移。二、买受人陈璐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