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执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执364号焦元安与敖云达赖、石学兵、石宝林借款合同纠纷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元安,敖云达赖,石学兵,石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364-1号申请执行人焦元安,男,汉族,1953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高沙窝镇。被执行人敖云达赖,男,蒙古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石学兵,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高沙窝镇。被执行人石宝林,男,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高沙窝镇。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宁0323执36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学兵、石宝林的银行账户,现需划拨被执行人石学兵、石宝林在你行账户上的存款,需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学兵、石宝林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宝林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沙窝信用社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宝林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宝林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账户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学兵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沙窝信用社账户的冻结。五、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学兵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