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216黄延猛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216号罪犯黄延猛。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深南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延猛犯抢劫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6月19日入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改造,后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367号刑事裁定、(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6643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一个月。本院以?(2015)吉中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四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21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延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7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黄延猛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延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7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延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情节恶劣,且系累犯,依法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延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涂 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