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斌、曹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迎春、魏艳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侯迎春,魏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法执字第200号申请人王斌委托代理人倪新胜被执行人侯迎春被执行人魏艳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斌、曹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迎春、魏艳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红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