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27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桐乡市恒发海绵有限公司与桐乡曾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恒发海绵有限公司,桐乡曾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2759-2号原告:桐乡市恒发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同福乡工业园区二区。法定代表人:沈春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树兴,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曾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齐进路631号2-1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唐学兵。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原告桐乡市恒发海绵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曾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蒙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恒发海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合计735元,由原告桐乡市恒发海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蒙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