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2597号原告夏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现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