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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2597号原告夏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现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