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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坤与王允杰、翟金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坤,王允杰,翟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陈坤。被执行人:王允杰,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翟金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坤与被执行人王允杰、翟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1329元,剩余执行标的103628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17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作岩审判员  阎子佳审判员  潘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