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坤与王允杰、翟金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坤,王允杰,翟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陈坤。被执行人:王允杰,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翟金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坤与被执行人王允杰、翟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1329元,剩余执行标的103628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17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作岩审判员 阎子佳审判员 潘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