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喜诉被告魏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喜,魏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682号原告:王庆喜,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奎武,辽阳市太子河区骁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明明,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农商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喜诉被告魏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