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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催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江苏大唐制衣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大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催字第39号��请人江苏大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八集工业园区荣华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唐海霞,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大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依法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4220573220、金额为23000元、汇票申请人为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大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之日起1个月、出票行为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大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大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审 判 员  樊月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夏永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