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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03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可可与周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可可,周宏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3681号原告:杨可可。委托代理人:冯乐灿,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宏根。原告杨可可为与被告周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了该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可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依法减半收取136.50元,由原告杨可可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