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忠水绑架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水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327号罪犯陈忠水,男,1974年4月6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汉族,文盲文化,1994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非法所得二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忠水于2012年11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12年11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25.6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忠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忠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