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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执字第273-3号卞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273-3号申请执行人卞某某,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卞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张某某户籍地进行调查,并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胜富审判员  胡建国审判员  黄火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