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187号原告:李某。被告: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唐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