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2947号原告张某甲。被告赵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自从双方结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于2014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因性格不和分居一年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都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现具状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贴补小孩抚养、教育、医疗等费用。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要离婚我也要求小孩随我生活,并且要求原告贴补生活费2000元/月。被告经常打我,所以我不敢回家,我是2014年9月份出去的,我在原告家附近常理做服装加工,之后我也经常回家,回来之后又有纠纷,之后我又出去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原、被告婚后一度时间感情尚可。但自近些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沟通不畅等产生一些矛盾。原告张某甲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生子,双方之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亦尚可。近些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沟通不畅等导致夫妻关系疏远,但双方之间尚不存在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原告张某甲也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其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婚姻的经营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需要双方用尊重的心态来对待爱人,用理解的心情来体谅对方,用包容的智慧来处理矛盾,用爱护的心意来维护家庭,唯此才能在婚姻的课堂中获得成长。原、被告之子目前尚年幼,为人父母者更是理应为子女树立榜样,以身作责,为其健康快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本院旨在本案中给一方更充分考虑的时间,给另一方用自己的努力去挽救婚姻的机会。希望原、被告增进沟通交流,共同为家庭的和睦幸福而努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臻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