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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刑更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定军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刑更82号罪犯王定军,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现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浙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定军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定军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材料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定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37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更丰审 判 员  龚朝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