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1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付洪艮与贾长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艮,贾长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3358号原告付洪艮。被告贾长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阳山路4号。负责人申家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洪艮诉被告贾长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贾长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洪艮撤回对被告贾长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付洪艮承担(已付)。审判员  张长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维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