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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仁伟、钟文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伟,钟文静,佛山市陶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702号申请执行人王仁伟、钟文静等11人,均系本案被执行人佛山市陶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人。被执行人佛山市陶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于永生。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仲裁一案,佛南劳人仲字(2016)88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陶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537.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