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仁伟、钟文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伟,钟文静,佛山市陶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702号申请执行人王仁伟、钟文静等11人,均系本案被执行人佛山市陶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人。被执行人佛山市陶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于永生。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仲裁一案,佛南劳人仲字(2016)88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陶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537.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