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赖炳权、邓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赖炳权,邓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6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227号。负责人林臻,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进坎,该行职员。被告赖炳权,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邓丽红,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赖炳权、邓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赖炳权、邓丽红所有的价值330000元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赖炳权、邓丽红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 招 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琳璐(代)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