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洪玲与仝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玲,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玲,男,194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仝峰,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张洪玲与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洪玲于2016年4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秋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