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终字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兴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兴印,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终字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兴印,男,汉族,住渠县.委托代理人范正光,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蔡家巷**号。法定代表人:雷树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松成(又名蒋小飞),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昌华,四川法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兴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5)达渠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兴印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正光,被上诉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松成、刘昌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郑兴印提交了被上诉人的工程师蒋小飞于2015年7月4日出具的《科华4#楼》结算单一份,属于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5)达渠民初字第1895号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郭 力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