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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孟凡德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4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德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抚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56,801.91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752.00元,由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中心支公司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