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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孙举昌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9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孙举昌,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孙举昌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作出的(2015)一中行初字第2051号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有针对孙举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孙举昌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一汽大众(青岛)华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与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政府签订整体拆除杨家演泉村、何家演泉村、刘家演泉村、吕家演泉村、玉石头村、小寨村、大寨村、张家小寨村8个集体土地村庄及农用地转用与征地审批手续。国土部经查询,其未制作前述信息,前述信息系地方人民政府制作,故告知孙举昌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并无不当。孙举昌主张国土部制作了前述信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确认国土部推诿、失职、渎职行为违法及追究国土部法定代表人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因此,一中院判决驳回孙举昌的诉讼请求正确。孙举昌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孙举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